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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