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