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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