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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