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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