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七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