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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