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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