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