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第十条独立法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