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民航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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