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中国民航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民航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