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有关计量实施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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