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有关计量实施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