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航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 (二)违反本规定对民航计量器具、民航专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溯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