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已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一般不再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可以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民航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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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