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通过下列形式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一)被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被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获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 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