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并落实双方的安全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并落实双方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