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