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