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