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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