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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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