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二条独立法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九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