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七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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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