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七十六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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