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