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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