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