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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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