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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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