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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