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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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