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总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