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承诺,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四)因货物或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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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