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 (二)与其他参与采购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