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