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 造

第三十八条

监造代表组应编写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对设备制造、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造工作简报,并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