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监 造第三十八条监造代表组应编写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对设备制造、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造工作简报,并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