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监 造第三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选派监造代表组驻厂监造,严格履行监造职责,并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