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 造

第三十七条

监造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选派监造代表组驻厂监造,严格履行监造职责,并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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