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 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承担监造任务的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和设备制造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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