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总承包企业的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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