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