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援外物资质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