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援外物资质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援外物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