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按照确认的供货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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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