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监测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价格监测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