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