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监测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价格监测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