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监测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