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监测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实行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