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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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