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监测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