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