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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