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