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